查看原文
其他

稼轩分享 | “为母复仇”被判死刑:张扣扣案的情与法、罪与罚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张彬娟

全文共3422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在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下,今天时隔23年“为母复仇”的“悲情英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扣扣被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扣扣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裁定的主要内容)


在此之前,许多怀有朴素情感的民众情绪激昂的声援张扣扣,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刀下留人,这一“全民陪审”的盛况犹如当年于欢刺死辱母者案。然而,这一次司法并未向舆论让步,法律的正义之剑最终还是斩向了张扣扣。对于这样的结果或许有人会问,同样的时代,同样的法典,杀死辱母者尚可免死,杀死弑母者却未被赦免一死,为何?民众的感情、声援为什么没有能够拯救张扣扣?


在回答种种疑问之前,我们需要把时间退回到张扣扣“复仇”的那一天,一窥案情全貌,因为,法律评判的基础和前提是案件事实。


一、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始末

(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


二、私力杀戮“为母复仇”在法治社会不具有正当性


张扣扣一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案发的时间和杀戮行为的残忍以及是否具有正当性。


检方指控:张扣扣选择在中国人传统的节日大年三十那天当众连杀王家三人,并当众砸碎点燃汽车,引起了当地群众的极度恐慌和媒体快速关注。在这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方关注的是张扣扣杀人毁财行为本身具有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滥用私力救济的非法性。


在案发后张扣扣的家人向网络媒体发声陈情:张扣扣之所以杀了仇家的三个人并非凶残无比而是“为母复仇”。



民众的伦理情感在这一瞬间被“为母复仇”点燃,在司法机关还未查明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该案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一起令人愤恨的残忍杀人案件演变成一个充满悲情、值得同情的复仇故事。然而,当96年旧案的真相被一一揭开,张扣扣肆意杀戮的残忍在剥掉“原判不公,救济无门,血亲复仇”的一切情感外衣后,当法律的显微镜将张扣扣暴力杀戮的真相呈现给民众的时候,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便一目了然。


即使“为母复仇”的理由确实存在,但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成为张扣扣肆意杀戮的理由和借口便很值得推敲。在不具备正当性、“理由”也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即使在极为推崇孝义为先的封建社会,这样的血亲复仇也并非就可免死,更何况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基于对法律的尊崇,对法秩序的维护,对人权的保护,我们的社会也不会允许任何人在滥用私刑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不然,我们可以看看历史上一则“血亲复仇”的后果。



唐武则天当政期间,发生过一起为父报仇的血案。犯案者叫徐元庆,被杀者叫赵师韫,案发地点为驿站。赵师韫在数年前曾是县尉,在担任县尉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害了徐元庆的父亲,此后赵师韫官运亨通至被杀前官至朝廷御史。父亲被害时徐元庆无法报仇,便做长久计,隐匿身份到朝廷驿站当仆役打杂。后来,赵师韫出差途中投宿在徐元庆所打工的驿站,徐元庆便杀死了赵师韫。杀人后徐元庆并未逃走,径直向官府投案自首。此案发生后,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司法官员比较纠结对此案究竟应该严格遵守律法判处死刑,还是对徐元庆孝义当先从轻发落?为正视听,时任谏官的陈子昂写就《复仇议状》,直言:杀人者死,这是国法;为父报仇,这是礼制。礼法相较,皆不可废,因此对徐元庆应当遵国法判死刑,崇礼制予以表彰。由此案可见,当礼和法发生冲突的时候,统治者最终选择的是以法为尊,而非以礼废法。


《礼记》说“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血亲复仇”的动因可以说触动了每个人最脆弱的情感,尤其是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倡导孝义,推崇侠义,激赏不向强权低头敢于向不公说不的行为。血亲复仇的案件正因涉及到礼法之争、情法之辩而每受关注,但即使在封建社会也会遵循严格恪守律例,不因情而废法的原则。


其实,陈子昂的骑墙派处置方式在现代依然很流行,但无论如何,即使是封建社会也会有严格遵从律法,不因情废法的先例。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更不能因私废公、因情弃法,文明社会以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权益,在赋予公民种种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私力救济的空间,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可以启用正当防卫以捍卫权益,但决不允许超越法律的延迟私力进行制裁。在法治社会,司法裁决才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正当途径,私力杀戮只会酿造更多的血海深仇,制造更多的社会矛盾。


现在,再来评判张扣扣事件,张扣扣以“为母复仇”为理由,将自己在生活中所有的不安、不甘、不忿、不满全部发泄在王家父子的身上,当众屠杀且手段残忍,从行为到结果完全符合被判处极刑的法律规定,即使“为母复仇”也决不能成为其脱罪的借口和免死金牌。


三、张扣扣案的反思


张扣扣杀死弑母者案与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存在诸多不同:


于欢是在自己及母亲的生命安全、人格尊严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的紧迫情况下出于自保而被迫实施的防卫行为,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张扣扣在举起屠刀的时候是趁他人不备,持刀捅刺,并不具备刑法意义上能够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任何因素。



于欢杀死的是正在对其母子实施非法侵害者,张扣扣杀死的除了致其母亲死亡,且已受过刑罚处罚的王正军外,还包括与该致死案无关的王校军、王自新。


于欢用正当防卫拯救了自己和母亲,而张扣扣用仇恨的屠刀杀死的不仅是王家人,还包括他自己。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悲剧,23年前,王正军的犯罪行为为23年后的王氏家族埋下了祸根,而张扣扣的行为也让人世间多了四个破碎的家庭,还有一群痛失至亲的伤心人……这便是张扣扣所谓的复仇留下的恶果,张扣扣本人的下场就是所有非理性复仇者的明天。

(张扣扣在庭审中对其犯罪行为的陈述)


只要有犯罪,便会有受害者。


如果所有的受害者都以这样非理性的杀戮来“复仇”,如果我们允许这样的私力复仇可以合法存在,那么社会将退化到混乱和无序的状态,人人都将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法律于我们又有何意义?


张扣扣案带给我们的思考却不能止步于情法之争、罪罚之辩,还应当看到张扣扣一案的发生给与了我们怎样的警示。


1、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必须以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前提


既然张扣扣家人声称的“原判不公”并不存在,为什么张扣扣时隔22年后仍选择杀人呢?虽然其杀人的原因并非单纯为母复仇,还掺杂了更多的基于生活不如意、理想追求屡屡受挫之下的个人情绪的肆意发泄。但不容忽视的是,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部分媒体和公众却相信了张扣扣家人控诉的“司法不公”,并开始质疑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除了被张扣扣家属选择性的构建事实误导了公众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司法公信力还不够深入人心,民众对司法裁决的信任感还有待加强。张扣扣已演变成为一个召唤出民众内心对司法不公进行揣测、幻想、质疑的符号。张扣扣的出现警示了我们,即使司法裁决的结果准确公正,但如果案件的办理过程没有给与当事人足够的公平感、正义感,如果司法公信力不能真正的深入人心,那么在生活的重压之下、情绪崩溃的边缘,就可能导致不良事件乃至犯罪的发生,进而进一步反噬司法公信力,破坏我们的法治土壤。


治愈司法不公妄想症的良方,只能是深入人心的司法公正;让私力复仇的陋习不再能蛊惑人心的,也只能是在公权力的每次一次行使中都能够给予民众充分的安全感、信任感。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必须落实在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办理之中,从程序到实体,全方位的体现公平公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的捍卫法律的权威,杜绝私力杀戮。


2、媒体应恪守职业道德发布尊重事实真相的新闻


面对一起普遍关注的复杂案件,媒体往往会率先发声,往往出于热点、爆点的渴求会将未经调查核实的,甚至片面来自某一方的言论作为新闻事实公之于众。那些与社会道德直接相关的案件往往为不同的群体表达看法、宣泄情绪提供了机会。虽然媒体的报导不必然影响公正裁判,但司法人员受舆论不当影响的风险确实存在。



正如检察官所倡导的,社会各界应尊崇法治,尊重案件事实和证据,虽然把案件置于媒体监督的聚光灯下是确保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但媒体应当尊重司法所具有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在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新闻,以防捕风捉影、支离破碎的消息误导民众。


3.应以阳光的心态面对人生


张扣扣在二审庭审中说自己不娶妻生子是为了不使复仇有后顾之忧,对复仇至今不悔。抛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情理上看,张扣扣确实是一个被仇恨与各种负面情绪所彻底摧毁的人。有人说,“母仇如海深不得不报”,张扣扣说“我是有血性的男人”。但生命的意义如果被限定为复仇;个人的价值被设定为血性;生活被局限在挫折、痛苦、愤怒与不甘的种种负面情绪当中,人生将毫无意义。生活不如意、工作不顺遂、情感受挫、家庭琐碎,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但即使生活走到山穷水尽之境,我们也不要忘记,柳暗花明、否极泰来,路还在脚下。只要肯让阳光透进来,阴霾总会消散。



希望,张扣扣案这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能够播种下爱与宽容的种子,驱散复仇的幽灵,绽放理性与法的光芒。让我们在颠沛流离、荆棘丛生的人生旅途中以积极乐观的心态抵抗一切的风浪,迎接美好的生活。


致张扣扣:活着,健康努力的活着,才是最大的孝道。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__END__



推荐阅读:

1.稼轩分享 | 债权纠纷裁判规则之典当合同为什么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稼轩分享 | 让我们一起来认识一下上交所的 “新秀”——科创板

3.稼轩分享 | 以一个再审案件看买卖合同中货物质量纠纷的处理


*本文封面及文内所使用配图均已签署公众领域贡献宣告(Creative Commons Zero)。


*本公众号现已开启赞赏模块,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可以在下方点击"喜欢作者"予以赞赏,稼轩律师会将所收到的赞赏全部支付给文章作者。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